在欧中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和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CE指令91/157/EEC, 即《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(消费者用)电池和蓄电池指令》的现行(最新改版的)标准。该标准对产品中的汞含量,产品标签,回收及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。指令91/157/EEC与1991年颁布,后于1993年(Directive 93/86/EEC)和1998年(Directive 98/101/EC)两次改版。与2003年对该指令进行了再次修订,并于2004年12月拟定了新指令草案。欧盟委员会将对该草案进行评议和投票。
该草案中对于现行的CE指令91/157/EEC主要修改如下:
1.禁止镉含量超过0.002%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(包括内只有这些电池的电器产品)在市场上的销售。该指令不适用于紧急和警报系统,包括紧急照明,医疗设施和紧急供电设备。
该指令对于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定义为:
a) 密封的;
b) 可携带的;
c) 非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或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。
2.在电池及蓄电池产品及包装上都必须标有单独回收的标志(见下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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